31省关于施工过程结算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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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文件名称(文号) |
新疆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浙江 |
《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号) |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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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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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63 号) |
《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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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2〕616号)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黑建规范〔202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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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11部门关于印发《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建〔2022〕228号)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建〔2022〕2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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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机制的通知》(闽建筑〔2022〕15号)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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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建管〔2022〕238号) |
《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渝建〔2018〕7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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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津财基〔2022〕67号) |
《关于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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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 |
湖北 |
《关于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95号) |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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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 |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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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111号)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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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藏建质安〔2022〕152号) |
宁夏 |
《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宁建规发〔2022〕1号) |
河北 |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冀建建市〔2021〕3号) |
云南 |
《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
海南 |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规〔2021〕9号) |
青海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青建工〔2021〕296号) |
广西 |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号) |
陕西 |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 |
安徽 |
《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 |
吉林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吉建造[2021]5号) |
江西 |
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建字[2020]9号) |
山东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 |
河南 |
《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
甘肃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20〕214号) |
四川 |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号) |
北京 |
《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京建法[2019]1号) |
贵州 |
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353号) |
辽宁 |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和欠薪清偿责任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1号) |
文件原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建筑业稳增长和保就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行政管理服务
深化简政放权,将省级审批权限内部分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委托至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推动建筑业转型融合发展,支持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依法跨专业承接各行业类别、支持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法定范围内跨专业承接工程类别相近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公路、水利、通信施工企业,推行资质、人员和业绩互认机制。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工程招投标环节和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对于投资额较大、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推行资格预审,各地可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重点企业培育
持续开展全省建筑业重点企业培育,优化落实帮扶措施,建立“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在资质审批、审慎监管、创优评杯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支持在鄂央企发挥投融资和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能力,推动企业资本更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各地要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标段,用于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国企组建联合体共同发展,此类联合体产生的业绩可作为联合体各方有效业绩予以认定。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单独或与央企、国企合作,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等领域和城镇品质提升项目,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
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国有企业投资和主导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在招采过程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专业领域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中小企业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支持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发挥我省古建、钢构、幕墙、窑炉等传统专业优势,培育智能建造、绿色建造、品质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的专业企业,认定一批建筑业领域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支持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
五、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全面落实对建筑业企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依法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延期缴纳。(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探索推行建筑业行业“绿色贷”“诚信贷”“合同贷”“纳税信用贷”等形式多样的贷款方式,帮助建筑业多渠道获得融资支持。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碳减排领域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提高对行业信用等级良好的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鼓励各地对金融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纯信用贷款中形成不良贷款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支持各地将中小建筑企业纳入应急纾困基金支持范围,帮助中小建筑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债券。(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
七、减轻企业资金负担
对建筑业企业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也不得单一指定保函(保险)的出具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分项目管理”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地应依法审慎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在企业其他账户有足额存款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其基本账户内存款,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责任单位:省法院)
八、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商业银行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划扣,归属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变相抽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对已冻结账户,各地依法审慎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法院,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
九、遏制工程款拖欠行为
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新发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结算审核期限,超过期限未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严格落实双向担保机制,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政府采购工程不得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强化合同履约行为检查,将施工过程结算、双向担保纳入市场行为检查范围,严肃查处“阴阳合同”行为,杜绝霸王条款、隐性拖欠。(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部门对资金来源无法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和开工,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十、推行绿色建造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带头采用绿色建材,鼓励市县对实施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积极创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对星级绿色建筑的商品房价格备案、绿色金融、资金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社会投资项目,其建筑物外墙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对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星级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工程业绩,在申报资质和诚信激励时按12倍系数予以认定。将落实高标准绿色施工、扬尘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十一、推进智能建造发展
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推行智能建造基地建设,发挥国家数字建造技术创新中心优势,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协作联盟。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智能建造研发生产用地的,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鼓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数字一体化设计、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技术,可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全面推动构建覆盖主管部门、企业、项目现场多方联动的“智慧工地”,项目现场的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鼓励同一地块项目100%实施装配式建造,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等激励政策;对实施装配式建筑且评价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可按装配式建筑面积给予政策支持或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
十二、提升工程建设品质
推动数字经济与工程建设融合发展,支持国产BIM软件的推广应用,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计费标准,在工程建设成本中单独列项计取BIM技术应用费。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建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开展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认定。推进工程质量创优创杯,每年创建省建设优质工程(楚天杯)200个,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可根据合同约定按计价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十三、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建筑业科技创新体系,打造一批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支持建筑业企业将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编制和取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支持将数字建造领域关键技术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方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住建厅)
十四、加快建筑人才培育
开展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认定,树立建筑业人才标杆。积极培育“荆楚工匠”和市级建筑工匠,鼓励企业对获评市级以上建筑工匠称号的人员给予奖励。拓展建筑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参评的限制性条件。培育建筑科技创新人才,对作出重大贡献、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开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现住建部门与人社部门的相应证书互通互认。(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住建厅,省总工会)
十五、完善外出服务机制
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建筑业企业服务平台,帮助对接外省管理部门,在市场准入、人员培训、注册资格和岗位证书互认等方面提供服务。搭建平台支持省内建筑业企业广泛开展合作,积极创办或承办国内外工程类会议、论坛,宣传推介优秀建筑业企业和标志性工程业绩,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打造“湖北建造”品牌。(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贸促会)
十六、支持开拓境外市场
对符合条件的我省建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对企业承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法律、技术、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等前期费用以及资源回运运保费等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施境外工程发生的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可达400万元。支持市县对境外市场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对建筑业企业出国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及时审批出国(境)任务,并制作发放出国(境)证件或出具相关证明;对情况特别紧急的,依法依规提供绿色通道便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外办)
建立由省住建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级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省住建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研究解决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持续健康、转型发展工作,进一步提升稳市场主体就是稳经济、稳就业的认识,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由省住建厅统筹省级城乡建设引导资金、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对建筑业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州)给予奖励。